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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辅导:结婚的条件

资格认证 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2017-04-24 11:16:02 297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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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小编为参加2014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准备了司考中的要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婚姻成立的条件
 
1.实质要件。①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②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③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低于22周岁,女不得低于20周岁)。④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⑤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⑥不得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得结婚的疾病。
 
2.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办理结婚登记,完成登记,颁发结婚证时,婚姻关系成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补办登记的,婚姻关系自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不是自补办登记时!)。
 
(二)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
 
1.事实婚姻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有互为配偶的目的性和共同生活的公开性。②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③未办理结婚登记,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④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之日)。事实婚姻具有与合法婚姻相同之效力。
 
2.同居关系
 
(1)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共同生活的男女,同居行为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律认定为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有两种: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②双方均无配偶而同居。
 
(2)同居关系的法律效果:①双方均无配偶,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予受理。 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③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父母具有父母子女关系。④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照按份共有处理,一方取得的财产归其个人所有。④同居者相互不享有配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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