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辅导: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资格认证 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2017-04-24 11:16:25 273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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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小编为参加2014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准备了司考中的要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民法通则》第60条和《合同法》第56条都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
1、定金条款。
合同中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的20%,定金条款仍然有效,但是超过20%的部分无效。
2、抵押或者质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
3、遗嘱部分无效的情形。如篡改遗嘱的,篡改部分无效。
4、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联营合同有效,保低条款无效。
5、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过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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