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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辅导:无效婚姻

资格认证 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2017-04-24 11:15:40 262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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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小编为参加2014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准备了司考中的要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无效的原因
 
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其无效事由有四: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
 
(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②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③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三)无效婚姻的宣告
 
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④还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须经法院宣告。(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力),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2)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①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属于非讼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过多的公共利益)。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故:(a)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b)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的审理可以调解;(c)对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④当事人对无效婚姻起诉离婚的。《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四)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①婚姻自始无效(指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③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④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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