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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复习辅导:可撤销婚姻

资格认证 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2017-04-24 11:15:21 268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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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小编为参加2014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准备了司考中的要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可撤销婚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①可撤销事由:仅限于因胁迫而结婚。②撤销机关: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③撤销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④撤销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撤销权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⑤撤销的法律效果:与“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
 
【例】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 “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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