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复习指导:诉讼离婚
资格认证 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2017-04-24 11:15:03 57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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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小编为参加2014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准备了司考中的要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不得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列情形除外:①女方提出离婚;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一方或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①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经调解无效,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因其他原因分居满2年的则不行);⑤被告被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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