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辅导:共同犯罪基本理论
资格认证 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2017-04-24 11:20:14 27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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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小编为参加2014年司法考试的考生准备了司考中的要点,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帮助.
1、部分犯罪共同说
(1)概念
部分犯罪共同说:不需要必须绝对符合同一个犯罪构成,只要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就可以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同犯罪。
(2)重合性质类型
A、当两个条文之间存在法条竞合的关系时,其条文所规定的犯罪一般存在重合性质。
如规定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事物资罪的法条与规定盗窃、抢夺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
B、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上说,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也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可能是想象竞合犯),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比较典型的有: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与抢夺罪,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等。
C、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也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因而存在重合性质时(也可能属于法条竞合,也可能属于想象竞合犯),也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同类法益不同,甲不知道乙是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为乙窃取了国家秘密,甲与乙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对乙的行为应另认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D、在法定转化犯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2、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
只要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实行了部分行为,根据共同犯罪因果关系的整体性原则,就应承担共同犯罪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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