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培训 培训新闻 司考物权法复习辅导:物权的取得

司考物权法复习辅导:物权的取得

资格认证 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2017-04-24 11:08:42 261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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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小编今天为大家整理有关2014年司法考试中相关知识要点以及经验心得,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顺利通过考试。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项:
 
(1)民事行为。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主要有:
 
A、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B、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
 
C、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
 
D、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
 
E、因继承取得物权; 
 
F、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G、因合法建造取得物权;
 
L、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a、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b、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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