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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政法辅导:行政处罚的执行

资格认证 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2017-04-24 10:57:47 24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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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执行的特殊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执行一般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一般规定,考生要重点掌握其特殊规定。除了上述对当场收缴罚款条件的特殊规定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111条还对行政拘留的执行与暂缓执行作了特别规定:
 
(1)拘留的执行。注意三点:①由公安机关执行;②拘留场所是拘留所;③合并执行不得超过20日。
 
(2)拘留的暂缓执行。按以下三点掌握:
 
第一,暂缓执行拘留的申请条件要掌握以下两点:①必须由被处罚人本人提出申请;②只有在对拘留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处罚人才能提出申请。
 
第二,准许暂缓执行拘留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②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第三,该法还对担保人和保证金作了具体规定:
 
担保人的条件:①与本案无牵连;②享有政治权利与人身自由;③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④有履行能力。
 
担保人的责任:担保人有责任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拘留的执行。由于担保人的过错,致使被担保人逃避拘留执行的,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保证金的没收与退还:被处罚人逃避拘留执行的,没收保证金;否则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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