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司考继承法冲刺指导:法定继承
资格认证 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2017-04-24 10:33:24 236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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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英杰提醒正在为2014年司法考试努力的考生今天为你整理好重要知识要点和经验,希望可以帮助你.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均包括“亲”、“养”、“有扶养关系的继”三种情况;
(3)丧偶女婿、丧偶儿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考点:继承顺序
2、代位继承
(1)在法定继承中;
(2)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3)代位人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无辈数限制: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1)本质不同:代位继承一次继承,代位继承人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转继承人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3)原因发生的时间不同: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4)权利主体不同:代位继承只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转继承人的所有合法继承人
《继承意见》第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遗产分配的方法
(1)第一顺序优先,同一顺序均等
(2)照顾特殊群体:尤其是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得遗产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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