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冲刺刑诉辅导: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
资格认证 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2017-04-24 10:12:33 292浏览
相关标签: 资格认证
政法英杰小编提醒在这紧张复习冲刺的阶段要复习的心态和要点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1.强制医疗的复议程序。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的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强制医疗的解除制度。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强制医疗解除的申请程序可以概括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由医疗机构提出解除申请,即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二是由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申请解除强制医疗。其中,无论哪种启动方式,都必须由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对强制医疗的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继续浏览有关资格认证的文章
猜你喜欢
-
沈阳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电询
人气1341
-
沈阳国家三级级心理咨询师
电询
人气1046
-
沈阳公共营养师二级
电询
人气836
-
沈阳婚姻家庭咨询师培训
电询
人气764
个性定制课程
优惠课程
优质教育机构
根据需求定制课程
热门课程
-
电询
热门学校
-
人气:122893
-
人气:114471
-
人气:81425
-
人气:81278
-
人气:68445
-
人气:61971
-
人气:61292
-
人气:53304
-
人气:50086
-
人气:48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