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里的各种规定
资格认证 沈阳政法英杰司法培训 2017-04-23 15:13:09 359浏览
侵权法中的连带责任:
1.共同加害行为
共同故意侵权:重在强调与他人共谋
共同过失侵权:共抬重物登高案;相约飙车案;会诊案
共同分别侵权:不区分故意或者过失
2.教唆、帮助侵权
教唆帮助无、限人侵权,无、限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承担与过错相应的无过错替代责任(监护人是过错相应的替代责任,不是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限人侵权,监护人有过错的,可以认定共同侵权
3.共同危险行为
可以确定侵权人的,侵权人承担,不能确定侵权人的连带
必须证明谁是侵权人,仅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免责
4.分别侵权:累积因果关系
分别实施加害行为,每个行为可独立导致损害结果,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同时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结果-----满足这些条件,连带
5.分别侵权:共同因果关系
分别实施加害行为,不够成共同侵权,独立的行为不足以导致损害,两个行为结合在一起造成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按照责任力大小和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6.交通事故中,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且侵权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车主在交强险的限额内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7.出卖报废车或者组装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和受让人连带。
侵权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
1.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有过错的第三人是最终责任承担者,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医疗产品责任,有过错的产品提供者是最终责任承担者,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4.不属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雇员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用人单位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
侵权法中的补充责任:
1.劳务派遣,被派遣人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派遣单位承担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教育机构以外的人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相应补充责任。
3.在公共场所第三人致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未尽到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中的8种过错推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
因第三人侵权的,教育机构承担过错相应补充责任
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院遭受精神病院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精神病院承担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2.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拒绝提供病历,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医院
3.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动物园
4.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三人导致,第三人不直接对外,物件管理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在公共道路上倾倒,散落,物品妨碍交通致人损害→倾倒、撒落人,道路管理部门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6.树枝折断,果实坠落致人损害→树木的所有人管理人
7.地下设施,窨井致人损害→设施的管理人
8.高空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脱落致人损害→建筑物区分所有: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连带 建筑物单独所有,所有人承担
侵权法中的12种无过错责任: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责任(无、限人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支付,不足部分监护人赔偿)
2.高度危险,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3.环境污染,注意共同排污的情形,排污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过失的,一律按份责任
4.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
完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5.饲养动物侵权
6.产品责任
7.医疗侵权
8.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9.用人单位责任
10.帮工人致自己损害
11.帮工人致他人损害
12.工伤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赔付范围内的损害
侵权法中的4种替代责任:
1.个人接受个人提供劳务的,接受劳务方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责任
3.用人单位对员工,用人单位责任
4.医疗机构对医务人员,医疗机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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